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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代幸福盟呼籲行政機關,在立法配套尚未完善前不該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登記(擷取自幸福盟網站)

2017-08-11 12:08

〔記者譚偉晟/台北報導〕對於伴侶盟呼籲在748釋憲文公布後,法官應做出即刻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說法,下一代幸福聯盟發出聲明,強調在立法配套尚未完成的情況下,戶政單位不該逕行准許同婚登記,以免破壞社會秩序,產生身分關係之爭議,造成子女身分關係的不確定。幸福盟指出,根據釋字第748號解釋,大法官並未宣告特定民法條文立即失效,僅揭示相關單位兩年後若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」,同性二人得為登記婚。至於當以何種形式,保障同性二人間之永久結合法律關係,大法官明示屬立法院權限。此外法官也給予立法機關二年期限,幸福盟認為按照司法院釋字185號解釋,司法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和人民的效力。因此,行政法院和戶政機關亦應受釋字748號二年立法期限的拘束,在立法配套措施完成前,全國各機關不得逕自準許同性婚姻登記,對於伴侶盟在法院審理期間,以記者會的形式發表意見,幸福盟認為他們是想藉媒體引導輿論使法官蒙受外界壓力,干擾法官依法審判的獨立性。對此幸福盟呼籲法官行使審判權時應超然獨立,勿因政治正確、輿論壓迫或不利益之對待,而踰越法官職權。同時也向政府喊話,務要謙卑傾聽人民捍衛一夫一妻自然婚姻的心聲,希望政府能在不改變婚姻定義和不犧牲兒童利益的前提下,用有智慧的方式保障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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