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長賴清德在10月中旬召開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,裁示各部會務必召開記者會,將可以由民間參與項目公告社會,若前瞻基礎建設有適合計畫,亦應開發潛在案源。此一宣示存有諸多法律障礙及契約壁壘,如不先加排除,根本無從加速投資台灣。此外,促參契約一簽,證諸過往諸多爭議實例,也將會是災難的開始。
首先要提醒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,不要一聲令下就往前衝,為BOT而BOT。以昔日高雄捷運為例,可行性評估時,已知整體計畫自償率小於1,但市府仍決策採BOT,遂採車路分離模式,「車」由民間投資興建,「路」由政府出資。簽約時總經費1813.79億元,而政府投資金額竟約為民間的租 網4倍,顯然為BOT而BOT。營運初期每日運量約16萬人次,與提案時每日要40萬人次差異太大,每月虧損約2億元,到102年7月資產淨值趨近零;另其自有資金比率更從契約規定之30%降至5%,終究不得不提前移轉部分資產給市府,使高捷民營公司變成公營企業。其次,執政者更迭所致「政治風險」應予排除。以北市大巨蛋為例,遠雄本未按圖施工,而柯市長新上任,卻於合約外另提新的七大公安標準,大幅度變更原施工項目,限期要遠雄改善,否則勒令停工。此項爭議,一為遠雄違約缺失待改善,二為市府所做新指示監督,有無改變原約定遠雄工作範圍,也涉及遠雄施工成本是否超支等問題。但市府不無企圖以政治手段解決法律爭議,致有北市府後續幾年促參案幾乎都掛零的負面效應。第三,法令應及早完備。例如現行促參法第6條之1明定,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,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,且要在該建設所在地邀集專家學者、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。規定雖立意良善,但如不分類型、案件單純或複雜,一概適用,則一個BOT案本2年可推出,最後恐非4、5年不可能成案,更讓案件未推出,即充滿爭議與不確定性,也會使投資者卻步。第四、履約協調機制法制化。財政部固致力訂頒公平合理的投資契約範本,但契約所定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,常涉其他主管機關權責,主辦機關總是使不上力,投資者永遠要自力救濟,而案件一拖2年以上者所在多有,衍生無窮爭議,解約屢見不鮮,縱未解約,投資者進退不得、苦不堪言。促參案件的履約期限動輒20至30年,其間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、國內法規變動、執政黨更迭等不可測風險隨時存在,簽完約後爭議才開始。政府如不盡速蒐集法律面及執行面問題所在,提出解決對策,民間參與絕不會有加速投資台灣的效果。(作者為前交通部長)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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